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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7-09-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关于印发《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院部处室,工会、团委:

现将《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

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开展,努力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及时依规依纪处理问题,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坚决遏制腐败问题和其它不良风气。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基本原则。

二、适用情形和采用方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谈话提醒、告诫约谈、要求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方式。

1.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

2.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3.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5.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

6.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轻微的;

7.党员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个人擅自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闹无原则纠纷;

8.在党组织中(工作中)不顾全大局或者工作服务态度不积极、应付了事的;

9.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10.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执行规定不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11.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主要采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

1.党员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

3.存在违纪事实,应给予党纪轻处分的;

4.党员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6.对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7.其他应当运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

组织调整和党纪轻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单独使用组织调整时应进行诫勉谈话。

(五)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条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降低一个或两个以上职务层次。

(六)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化条件

(七)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有悔改表现,或者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八)对“红红脸、出出汗”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四、适用程序

(九)“四种形态”的运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

(十)第一种形态的适用程序:

1.提醒谈话。涉及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全员聘任、党组织换届、年度考核等工作中的问题,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涉及轻微违纪问题的,各党总支书记由学院党委书记谈话,纪委书记参加;各院部处室负责人,一般由党委书记或由其指定谈话人谈话,纪委书记参加;其他党员干部,由组织部长谈话,所在党总支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参加。

谈话提醒应填写《提醒谈话情况记录表》。

2.告诫约谈。对学院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一般应由学院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是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相关人员作为谈话人。对其它党员干部进行告诫约谈,一般由学院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告诫约谈应填写《告诫约谈情况记录表》。

3.要求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当由上一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学院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派人参加。在作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的决定时,应当研究确定个人需检查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

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应填写《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记录表》。

4.责令检查。由学院党委或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向责令检查对象发出通知,列出责令检查的内容,并明确向学院党委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的时限,责令检查对象应按要求向学院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

责令党员干部作出检查应填写《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

5.批评教育。根据批评教育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组织实施人。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上一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谈话。与批评教育对象谈话时,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批评教育应填写《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6.通报。对党员干部进行通报,由所属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通报应填写《通报情况记录表》。

7.诫勉。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学院党委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谈话人。党总支或部门负责人一般由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纪委书记参加。

实施诫勉谈话应填写《诫勉情况记录表》。诫勉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相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十一)适用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院纪委按照纪律审查程序办理;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负责调查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各形态之间的转化,由党组织实施的,应由承办组织提出转化建议,报学院党委会议研究。由纪检机构实施的,由承办部门提出转化建议,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应报学院党委同意。

五、监督问责

(十三)学院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要建立落实“四种形态”报告制度,并将运用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十四)学院纪委对各党总支落实“四种形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六、附则

(十五)学院各级党组织要负起落实“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

(十六)本办法由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提醒谈话情况记录表

2.告诫约谈情况记录表

3.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记录表

4.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

5.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6.通报情况记录表

7.诫勉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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