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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7-11-3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

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院部处室,工会、团委:

现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29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廉政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廉洁意识、自律意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落实拟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通知》(市纪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对象:学院拟提拔为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晋升、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平职调整重用。

第三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内容:

(一)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1.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讲话。

(二)党内法规:

2.《中国共产党章程》。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0月18日)。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18日)。

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7月8日)。

6.《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

7.《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

(三)有关廉洁从政的法规和文件:

8.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10.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11.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13.中共中央办公厅《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14.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

15.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16.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转发《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政纪条规:

1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五)涉及廉政勤政方面的法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其它新颁布的廉政法规。

第四条  考试范围:

(一)党员领导干部考试范围划定为:“考试内容”所列五个方面1-18项全部内容。

(二)非党员领导干部考试范围划定为:“考试内容”所列第1、8-18项内容。

第五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开卷80分 (含80分)以上合格,闭卷60分(含60分)以上合格;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第六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院纪委和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考试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拟任领导干部人员确定后,组织部在公示的同时向学院纪委办公室书面提供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纪委办公室至少提前2天书面通知参考人员,按要求参加考试。

(二)拟提拔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集中组织(特殊情况除外),必须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

(三)廉政法规考试题采用西安市纪委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试题库随机抽取试题。领取试题(卷)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各派一名考务人员一同前往。

(四)考试前,院纪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考试人员进行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五)严格按照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相关要求组织考试,严格试题保密规定、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公平公正。

1.参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答题30分钟后方可离开,迟到超过3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

    2.参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关闭通讯工具或交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3.闭卷考试时,参考人员不得携带、查阅任何资料,不得交头接耳、相互抄袭。开卷考试时,参考人员可以查阅资料,但不得与人商量、抄袭他人试卷和随意走动。

4.参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被提出两次以上警告后即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5.参考人员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六)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现场装订、密封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并签字,所有资料一并移交主考人。

(七) 试卷批阅实行集体批改,并逐一复核,确保阅判准确无误。考试成绩通知参考者,并在任职公示的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结果运用:

(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党委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予以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者,不予任用。

(二)试卷阅判完成后,纪委办公室根据考试成绩及时向组织部发出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结果运用意见函。

(三)考试成绩存于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考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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