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以涉及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审批、监管等工作的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或事业单位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主要整治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利用项目决策、干部人事、审批监管、资金拨付、执法监督等职权或职务影响,在工程建设、矿产开发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一)工程建设领域
一是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问题。主要是:提前指定或内定项目承建方;以提前进场或垫资建设造成既定事实等方式预定项目承建方;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违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或建设方案等行为。
二是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问题。主要是:对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PPP项目、保密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对应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默许纵容围标、串标;量身定制确定投标人资格,操纵评标、中标结果等行为。
三是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问题。主要是:违规改变城乡建设规划;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配套设施等规划设计条件;违规要求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利用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执法等职权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等行为。
四是插手干预物资采购、资金安排使用管理问题。主要是:对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事项不招标;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违规进行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利用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职权谋取私利;违规大额度追加项目资金等行为。
五是插手干预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问题。主要是:结算时多算工程量、少算税率;签订虚假合同、结算协议套取工程款;在工程款支付中利用职权索要、收取好处费等行为。
六是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请托斡旋问题。主要是:默许支持亲属打着自己旗号承揽工程;利用职务影响为关系户在工程建设领域斡旋谋利;安排下属干预影响工程招投标等行为。
七是插手干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问题。主要是:套取征地拆迁款、违规协调土方工程等行为。
(二)矿产开发领域
一是插手干预矿业权审批和出让问题。主要是:以资源整合、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量身定制确定竞买人资格,操纵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违规批准减免缴纳相关费用;违规审批或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
二是插手干预国有矿业权管理和转让问题。主要是:在国有矿业权转让中违规决策、越权审批、规避审批;低价转让国有矿业权、高价受让矿业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合作经营、投资分红或其他变相形式,低价转让国有矿业权股份或收益等行为。
三是插手干预矿产开发经营问题。主要是:违规要求矿产企业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利用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执法等职权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等行为;插手干预矿产开发中的物资采购、税费征收等问题。
四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本人及其家属或以其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矿产开发谋取利益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