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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落实拟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7-03-2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区县纪委、各区县委组织部,市级各部门机关纪委、组织人事处,市属各企业、院校纪委、组织人事处,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派出纪工委:

    落实拟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是新形势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创新和建立党风廉政教育长效机制的有效举措。2009年,西安市纪委按照陕西省纪委的统一部署,及时转发了中共陕西省纪委、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市(区)、县(区)管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规定(试行)》,并结合西安市实际印发了《西安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实施细则》,2012年3月中共西安市纪委、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通知》 (市纪发[2012]4号),将拟任市管领导干部纳入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范围。目前,这项制度已在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中全面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随着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职能任务的调整变化,为进一步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廉政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廉洁意识、自律意识,现就进一步规范落实拟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任各级职务的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晋升、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平职调整重用。

    二、考试内容

    (一)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1.习近平同志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讲话。

    (二)党内法规

    2.《中国共产党章程》。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0月18日)。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18日)。

    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6月28日)。

    6.《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

    7.《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

    (三)有关廉洁从政的法规和文件

    8.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10.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11.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13.中共中央办公厅《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14.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

    15.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16.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转发《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政纪条规

    1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五)涉及廉政勤政方面的法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三、考试范围

    (一)党员领导干部考试范围划定为:

    "考试内容"所列五个方面1-18项全部内容。

    (二)非党员领导干部考试范围划定为:

    "考试内容"所列第1、8-18项内容。

    四、考试时间和办法

    (一)拟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实行集中组织、单人单座考试。采用开卷或闭卷的形式,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二)拟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开卷考试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闭卷考试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五、组织领导

    拟任市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拟任市管领导干部人员确定后,市委组织部在公示的同时向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宣传部)书面提供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发考试通知,在公示期内组织考试。

    其它拟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由各区县纪委与区县委组织部、市纪委各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与驻在部门或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拟任领导干部人员确定后,组织人事部门在公示的同时向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区县纪委宣教室,纪检组或纪工委)书面提供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下发考试通知,在公示期内组织考试。组织拟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15人以上,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员进行巡考,并随机调阅参考人数30%的试卷,将成绩反馈组考单位。

    六、结果运用

    (一)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

    (二)补考一般安排与下批次拟任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一并进行,半年内若再无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则可单独安排补考;补考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三)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成绩在拟提拔人员所在单位公示。

    (四)考试成绩存入拟提拔人员个人廉政档案。

    (五)非市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情况应在公示期内以正式公文形式报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参考人数50%的试卷复印件、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结果运用意见函复印件、参考人员廉政法规考试档案复印件、考场照片电子版一同报送,以便复核备案。

    七、相关制度及规定

    (一)试题库管理和使用规定

    1.西安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试题库由市纪委宣传部负责监管,确定专人专机对试题库严格管理。

    2.考试题型。

    拟任市管领导干部考试题型分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和论述题六大类。试卷分值结构:填空题5个小题(各2分,共10分);选择题10个小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各2分,共20分);判断题5个小题(各2分,共10分);简答题3个小题(各10分,共30分);案例分析题1个(10分);论述题1个(20分)。满分100分。

    其它拟任领导干部考试题型为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和论述题五大类。试卷分值结构:填空题5个小题(各2分,共10分);选择题10个小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各2分,共20分);判断题5个小题(各2分,共10分);简答题4个小题(各10分,共40分);论述题1个(20分)。满分100分。

    3.试题库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凡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纪委颁布新的廉政法规、下发重要廉政文件,或者修改、废止部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都将及时进行更新。更新题库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的基本内容为主,不出偏题怪题。

    4.拟任市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试卷,由市纪委宣传部确定专人,按要求从省纪委试题库中抽取;其它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试卷,统一从市纪委试题库抽取。

    5.参与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试卷(答案)抽取、印制、管理等有关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考试严肃认真、公平公正。

    (二)考试程序

    1.健全组织、制定考试方案。各区县纪委与区县委组织部、市纪委各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与驻在部门或综合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在考试前成立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区县纪委宣教室、纪检组或纪工委),制定具体的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考试时间、地点以及主考、监考、阅卷和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考试方案以正式公文形式,与抽取试卷申请一同报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通知参考人员。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参考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由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前2天书面通知参考人员,按要求参加考试。

    3.考前培训。组织考试前,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可组织参考人员集中进行廉政法规知识学习辅导。

    4.抽取试卷。考试前1天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抽取试卷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考试时间、考试形式、参考人数、拟提拔职级等信息,递交抽取试卷申请须由2名同志(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各1人)同行(参与考试者应当回避),按要求由负责组织考试的第一责任人与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责任书(一式两份)后,方可抽取试卷。

    5.印制试卷。试卷抽取后,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安排专人监督试卷印制,印制完成后现场施封。

    6.组织考试。考试开始,由主考宣读考场纪律和相关要求,监考人员现场检查、拆启密封试卷;考试过程需留存影像资料;考试进行90分钟和115分钟时,监考人员分别提醒参考人员时间;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现场密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现场装订、密封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并签字,所有资料一并移交主考人。

    7.阅卷评分。考试结束2小时后抽取(下载)标准答案,组织阅卷。阅卷工作设阅卷岗位和复核岗位,实行集体评阅、流水作业方式进行,复核人员逐一复查已阅试卷,确保阅判准确无误。阅卷结束后,启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阅卷人员填写考试成绩单并签字。

    8.完善考试档案。考试结束后,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成绩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发出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结果运用意见函,建立完善参考人员廉政法规考试档案。

    (三)考场纪律

    1.参考人员需持个人身份证和考试通知(或准考证)入场,对号入座。

    2.参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答题30分钟后方可离开,迟到超过3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

    3.参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关闭通讯工具或交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4.参考人员接到试卷或答题纸(卡)后应首先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和考号。主考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

    5.参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6.闭卷考试时,参考人员不得携带、查阅任何资料,不得交头接耳、相互抄袭。开卷考试时,参考人员可以查阅资料,但不得交头接耳、相互抄袭和走动。

    7.参考人员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8.参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被提出两次警告后即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四)监考规则

    1.监考人员按考试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进入岗位。

    2.仔细检查参考人员证件,确认参考人员资格。

    3.准时启封分发试卷。

    4.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监考期间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不准与参考人员交谈试题;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严禁营私舞弊,向参考人员提示、暗示或传递答案,违犯者按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查处。

    5.考试进行90分钟和115分钟时,分别提醒参考人员时间。

    6.准时回收全部试卷,密封参考人员姓名考号,整齐装订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签字),密封试卷并当场移交主考人。

    (五)阅卷评分规则

    1.阅卷工作分别设置阅卷岗位和复查复核岗位。

    2.阅卷工作实行集体评阅、流水作业方式进行,复核人员逐一复查已阅试卷。

    3.阅卷和复核人员都要认真负责,确保试卷阅判无误,复核细致。严禁涂改试卷和分数,违者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4.阅卷复核无误后,启封应考人员姓名和考号,现场登记考分,填写考试成绩单并签字。

    本通知自下发至日起执行。

    附件:1.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结果运用意见函(式样)

         2.廉政法规考试档案(式样)

 

                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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