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构建警示
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系部、处室: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根据省教育纪工委的要求,结合实际,我院制定了《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已经2009年6月26日院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09年7月8日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省教育纪工委的要求和西安市教育局纪委的统一部署,为了在我院全面推行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陕西省委《关于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以推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和机制为载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关口前移,强化监督,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二)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最大限度地保护那些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增强防腐的综合效果,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基本内容
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是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围绕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和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警示训诫防线是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构建、分类指导的原则,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纪委的组织协调下工作。
(一)警示提醒。主要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1.警示提醒对象
(1)群众有反映,院内有反响或发现苗头性违纪问题的;
(2)在年度考核、专项检查或民主评议、日常考察中,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况的;
(3)经研究分析需要事前予以警示提醒的。
2.警示提醒解决的主要问题
(1)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
(2)学院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3.警示提醒实施的具体办法
(1)确定警示提醒对象。警示提醒对象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纪委书记确定。
(2)警示提醒对象确定之后,通过专题教育、发提醒书、询问函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3)警示提醒工作由纪委会同组织部、被提醒人所在党总支研究实施。警示提醒谈话时须由2人以上参加,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本人陈述,同时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需要承诺和做出说明及检查的,可要求本人或部门做出承诺,写出说明或检查。涉及处级党员干部的,可请学院分管领导参加。
(二)诫勉督导。主要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大量的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旨在形成事中监督机制。
1.诫勉督导对象:(1)群众有反映,社会有投诉或存在苗头性违纪问题的;(2)在办案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况的;(3)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通过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发现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等一般性错误的;(4)其它需要纳入诫勉督导的。
2.诫勉督导解决的主要问题:(1)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2)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3)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学院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等。
3.诫勉督导实施的具体办法:(1)确定诫勉督导的对象。诫勉督导对象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纪委提出,党委主要领导确定;(2)诫勉督导对象确定之后,由纪委会同组织部、诫勉督导对象所在党总支研究实施,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诫勉督导对象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纠正错误倾向,防止蔓延发展;(3)诫勉督导谈话,以督查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式。对于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者,既要肯定工作成绩,支持其开拓进取,大胆工作,同时又要帮助其纠正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可视情节要求本人做出承诺,写出书面说明和检查。谈话须由2人以上参加,要做出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签字。
(三)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于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1.责令纠错对象:(1)通过信访核查、案件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的;(2)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专项清理和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较严重失职、失误,且已造成损失和影响的;(3)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出现不作为、乱作为,且已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4)其它需要纳入责令纠错的。
2.责令纠错解决的主要问题:(1)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纪律处分;(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不予纪律处分;(3)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
3.责令纠错实施的具体办法:(1)确定责令纠错对象。在纪委进行调查核实后,由纪委提出,党委主要领导确定;
(2)责令纠错对象确定之后,由纪委会同组织部、责令纠错对象所在党总支研究实施,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错改正;提出整改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本人作出承诺,并写出书面检查;(3)责令纠错谈话或确定纠错措施之后,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所在部门党组织要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对经责令纠错后仍不认识、不改正错误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组织、行政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四)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有关材料和资料由纪委办公室备存。
三、需要把握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界定错误问题上力求“准”。特别是要划清五个界限,即:划清干部犯错误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是普遍的还是个别的,是改革中的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错误,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是有错即改还是将错就错。
2.坚持严肃慎重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力求“严”。工作中必须注意防止发生两种倾向:一要防止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好人主义”倾向,把警示训诫等同于一般的思想教育;二是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处分和司法处理的倾向,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3.坚持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对待犯错误干部上力求“细”。要通过扎实细致的思想工作,体现教育和帮助、批评与勉励相结合,用真情实感引导干部,真心实意帮助干部,诚心诚意挽救干部。
4.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整改转化上力求“实”。要把警示训诫对象的整改转化纳入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之中,使其在民主生活会上深刻剖析、开展自我批评,让干部评议;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改进,促使犯错误的干部把立党为公、廉洁从政的意识转化为执政为民、勤政廉政的实际行动。
四、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并适时修改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