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4-03-0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系部、处室:

    为强化学院预算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学院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12月23日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为强化学院预算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学院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学院为履行其职能,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服务或实施工程的行为。

    第二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工作;预算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即院内采购,以下称“院内采购”),由学院招标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为实施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1.拟订学院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2.核定学院年度采购总规模和各部门采购项目预算;

    3.核拨学院财政支出的采购资金;

    4.协同监察审计处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5.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标办公室,由院领导、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使用(建设)部门及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院内采购的具体工作。招标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科,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及批复的采购方式,直接组织或委托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2.审查招标商品、服务及工程是否符合政府及市财政局的规定标准;

    3.审查投标人资格;

    4.组织和参与评标;

    5.确认招标结果,签订招标合同,监验招标商品、服务及工程;

    6.管理政府采购资金,根据合同支付货款、服务费及工程款;

    7.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商品、服务及工程使用(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是指参加采购的学院各单位及部门,其职责范围包括:

    1.根据计划财务处核定的年度预算和有关要求编制本部门的采购项目预算;

    2.向学院招标办公室申报招标计划;

    3.参与招标、评标,签订合同,并主验招标商品、服务及工程,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 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并参加投标竞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标人参与投标前必须认真编制投标文件,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出具资信证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投标,并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1.房屋、设施的购建、改造和维修;

    2.各项设备、教学仪器、办公用具、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和维修;

    3.财产保险、办公及部门的租赁、会议、印刷和大宗消费性劳务;

    4.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服务及工程。

    第十条 凡涉及到国家安全、专利,国家特种经营行业,或属零散的商品和劳务不宜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改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为招标采购,包括:

    1.政府集中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②实施办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经公平竞争、一次性报价确定中标人。

   (2)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8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150万元的工程项目。

    ②实施办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经公平竞争、多次报价确定中标人。

   (3)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②实施办法:由学院招标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两家投标人参加投标。经公平竞争、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

   (4)电子竞价方式采购: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打印机、计算机、投影机等货物类项目。

    ②实施办法:学院招标办公室通过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5)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公务车辆、办公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等货物类项目。

    ②实施办法:学院招标办公室向具有投标资格的协议供货单位(协议供货单位以市财政局网站公布为准),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以实际具有投标资格的协议供货单位数量为准),经公平竞争、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

    2.院内采购方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1)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②实施办法:由学院招标办公室通过学院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经公平竞争、一次性报价确定中标人。

   (2)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②实施办法:由学院招标办公室通过学院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经公平竞争、多次报价确定中标人。

   (3)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①限额标准: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

    ②实施办法:由学院招标办公室通过学院公开栏发布公告,可根据市场考察调研或现场递交投标文件两种形式进行采购,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被考察、调研单位),以“质量优”和“报价低”为标准确定中标人。

   (4)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实施办法:使用部门向学院招标办公室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的请求,经学院招标办公室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学院招标办公室与具有单一来源采购资格的投标人谈判,最终确定中标款项。

    单一来源采购的特性(以下特性具备其中一项即可成立):

    ①具有国家安全、专利的证明;

    ②属于国家特种经营行业的经营范围;

    ③与学院已有项目具有不可替代的延续性;

    ④无法形成市场竞争。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提出采购项目预算申请。申请采购的商品、服务及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其经济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批准采购项目预算后,集中采购项目交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院内采购项目交由学院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使用部门必须办理重大经济活动项目登记、结项表。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委派一名技术专家,配合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员进行评标,监察审计处及计划财务处协同上级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招投标活动结束后,使用部门负责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合同价款不得超过计划财务处审批的采购项目预算,合同内容要完全响应招投标文件及澄清函等相关材料,合同盖学院合同专用章、中标人合同专用章及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专用章方可生效。

    院内采购项目由学院招标办公室、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等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保证招投标客观公正进行。招投标活动按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步骤实施。招投标活动结束后,使用部门负责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合同价款不得超过计划财务处审批的采购项目预算,合同内容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函等相关材料,合同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及中标人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部门需派专人监督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保证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合同价变更,必须经学院招标办公室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及款项结算:

    1.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①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验收:

    使用部门及中标人先对项目进行自验,提出验收申请,交学院招标办公室。由学院招标办公室、中标人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定验收报告(一式五份)。

    ②工程类项目验收:

    使用部门及中标人先对项目进行自验,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监察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完成后,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交学院招标办公室,由学院招标办公室、中标人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订验收(竣工)报告(一式五份)。

    2.款项结算:

    ①乙方根据终验报告出具全额发票送使用部门,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发票超出5千元(含5千元)送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金额超出5千元且不足5万元需主管院领导签字确认,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院长签字确认。

    ②发票签字确认完善后,送资产管理科进行资产入账,资产管理科出具固资验收单和固资卡片。报销手续齐全后使用部门送财务科,财务科及时向中标人拨付价款。

    第十七条  项目款项结算的必备资料

    1.集中采购:

    ①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申请表;

    ②中标通知书;

    ③合同(一式五份);

    ④终验验收单或竣工报告(一式五份),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出具审计报告;

    ⑤全额发票;

    ⑥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2.院内采购:

    ①重大经济活动项目登记表;

    ②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申请表;

    ③中标通知书;

    ④合同(一式五份);

    ⑤终验验收单或竣工报告(一式五份);

    ⑥全额发票;

    ⑦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⑧重大经济活动结项表。

    第十八条 项目质保期满后由中标人出具申请质保金的函交使用部门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发票超出5千元(含5千元)送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金额超出5千元且不足5万元需主管院领导签字确认,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院长签字确认。报销手续齐全后使用部门送财务科,财务科及时向中标人拨付质保金。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为规避本办法,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服务及工程,或将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分解为几次的,学院将停止拨付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从年度预算中抵扣一定比例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条 若发现中标人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学院将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已经拨付的,将采取措施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参与学院其他采购投标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采购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若政府采购方式和限额标准调整则以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3  纪检监察室(审计处)  版权所有

地 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