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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日期: 2021-04-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按照依法治校、依规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院各院部处室遵守国家及地方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内部控制体系,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结构和权力约束机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学院内部重大经济活动、重要事项等实施内部审计,并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学院设立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学院院长负责指导、督促审计处开展工作,并由分管院领导协助管理。

学院党委和行政在审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研究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督导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审定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及意见建议;

)推动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整改督查工作,推动审计结果的综合运用,确定审计结果公开方式

(四)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条件与经费,支持审计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依规报送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资料。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亦可聘任院外或兼职审计人员配合工作,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复核确认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办理审计事项的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主要权限

条 内部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50万及以上工程类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二)学院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关键职能处室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三)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学院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及各院部处室重要事项、重大经济活动、教职员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经学院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批准,组织进行专项审计;

(五)协助学院党委、行政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学院院部处室的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完成上级部门、学院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处具有下列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文书材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电子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

(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调取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的建议;

(五)学院院部处室接受外部审计或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应主动向审计处报告有关情况

 

(六)审计处可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经学院领导批准,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结果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程序

第十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院的工作安排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院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组织审计,应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处相关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也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成。

第十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事项及性质,工程项目审计由计划财务处督促项目实施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送交审计委托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送交审计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审计项目或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前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部门或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调取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或人员意见。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部门或人员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经学院领导审定后,及时做好通知回复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须呈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并由学院院长审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另须学院党委书记审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应另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书面呈报学院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送达本人。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重要事项的审计进行后续跟踪,动态检查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整改效果。

八条 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如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行政复核,审计处应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十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第五章 社会审计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社会审计服务是指社会中介机构为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审计、专项工作审计,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各类审计业务提供的审计服务。学院使用社会审计服务主要采取有偿购买方式,由学院审计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 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能够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提供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使用社会审计服务应按照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确定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相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签订的《委托审计合同》或相关协议完成审计项目。中介机构未按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资料时,审计处应要求其重新或补充相关材料,并依照相关合同或协议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态度、质量控制操作、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建设性及廉政情况行使监督、审核、建议及认可权,对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性监管。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在经济管理及干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以审计结果为依据,依法依纪作出处分、处理等决定及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行为,以及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及所在部门根据审计结果作出的整改、执行处理决定并加强管理和制度建设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结果的运用,以内部审计报告为依据,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和协调运作的原则。审计报告、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评优评先、违规违纪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依据审计结果,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针对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及时呈报学院领导审批。

(二)针对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专题报告,并呈报学院领导。

(三)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以及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问题移送学院纪委处理,并呈报学院领导或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处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反馈至审计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三十条 被审计部门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党委、行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部门及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制度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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