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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西铁职院党2008-42)
日期: 2013-04-0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西安铁路

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系部处室: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4月23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守执行。同时请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处、室)务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并报院纪检监察审计处备案。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党委、行政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指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三条  实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管理服务、后勤保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院党委、行政以及各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院党委、行政以及各处级党政部门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党委、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学院重要议事日程,在制订学年工作计划和检查总结工作时,都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安排。

  2.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要学习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3.督促建章立制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上级有关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做好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4.履行领导和监督职责。对各处级党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支持执法执纪工作。

  第七条 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

  1.院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是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党委委员、总支书记和主管部门的处级干部(或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主管部门以外的处级干部(或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2.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主持抓好学院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各项领导责任的落实,坚持每半年一次的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或报告会),及时传达中纪委及陕西省委(纪委)、西安市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抓好学院党政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制度执行情况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和督促整改。

  4.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各党总支书记廉洁从政,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发现有腐败问题的,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

  5.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主持院管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支持纪委、监察审计处的工作,及时听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汇报,领导和协调学院内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涉及正处级以上干部或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处理。

  7.重视广大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师生中反映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二)院长

  1.院长对学院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部门的处级干部(或负责人)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主管部门以外行政序列的处级干部(或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2.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主持抓好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各项领导责任的落实。

  3.抓好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督促行政班子成员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4.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系部(校区)、处室行政一把手廉洁从政,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发现有腐败问题时,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

  5.严格学院行政计划审批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落实,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和财务管理。加大对行政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6.积极参与学院党委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带头廉洁自律。

  7.积极参加责任区内党政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组织、监察审计、学生管理、团委、就业和老干部工作,协助党委书记处理干部工作事务)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1.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主持本院纪委工作,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指导协调的责任;对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和分管部门处级干部(或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副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2.协助党委切实开展全院纪检工作,包括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受理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定期汇报总结工作等,应把制度建设、廉政教育和案件查处工作作为重点。

  3.与党委有关部门配合,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同时,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常开展调查研究。

4.督促组织部受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以及组织干部纪律等工作。

5.检查和指导学生工作部(处)按上级和学院规定做好学生的评先、奖惩、奖学金、助学金的审报、发放工作。

6.督促就业指导中心做好毕业生就业事务,严格执行上级和学院制定的学生就业工作程序、就业政策、就业纪律等。     

第九条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党委副书记(分管党办、宣传、工会、统战工作,协助党委书记处理党委日常事务)

  1.协助书记抓好学院党群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部门处级干部(或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副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2.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其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因工作失误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腐败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3.负责对分管部门和部门正职领导的党纪国法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教育,并负责对上述人员不正之风、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

  4.认真抓好院工会、教代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职能,积极推进院务公开,促进学院民主管理;重视做好统战工作,充分发挥民主人士参政议政的监督作用,为学院发展作贡献。

  5.积极参加责任范围内的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副院长 (分管教务、招生、科研、图书、教育技术、培训工作)

  1.协助院长抓好学院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部门处级干部(或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副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2.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其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因工作失误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腐败问题及重大经济损失负有领导责任。

  3.负责对分管部门和部门正职领导的党纪国法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教育,并负责对上述人员不正之风、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

  4.加强对教学、教科研、培训等工作的管理,充分合理的利用教育资源,加强教科研经费、教科研立项和成果奖励的监督管理和申报审批。

  5.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等管理检查力度,防止发生违规违纪和不廉洁行为。加强对校园网的领导管理,教育督促管理人员,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证网络的健康安全。

  6.认真抓好招生管理工作,督促招生部门在招生中严把政策关,防止违规情况的发生。

  7.积极参加责任范围内的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三) 副院长(分管院办、人事劳资、退管、保卫、外事工作)

  1.协助院长抓好学院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部门处级干部(或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副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2.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其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因工作失误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腐败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3.负责对分管部门和部门正职领导的党纪国法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教育,并负责对上述人员的不正之风、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

  4.加强对人事劳资工作的领导,认真指导人事劳资部门搞好教师稳定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在职称评聘、人员调配、各类奖项申报评审等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5.积极参加责任范围内的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四)副院长(分管后勤、基建、资产经营工作)

  1.协助院长抓好学院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部门处级干部(或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副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2.负责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其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因工作失误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腐败问题及重大经济损失负有领导责任。

  3.负责对分管部门和部门正职领导的党纪国法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教育,并负责对上述人员的不正之风、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

  4.加强对基建、维修、装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检查指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监督措施,支持监督部门全过程参与招投标工作,防止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5.按照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规范大宗劳保、办公物品等集中采购行为。

  6.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教育干部职工严格依法和按有关规定程序办事,规范门面房承租、招待所和印刷厂等经营行为。

  7.积极参加责任范围内的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群众团体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应对本组织及其本组织的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配合同级党政组织抓好本组织党员和干部及下一级组织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此负重要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

2.结合本职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宣传和教育。 

 3.经常听取和了解职工群众、团员青年等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反映。引导职工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4.支持党政组织检查处理党员和干部违纪问题,纠正不正之风。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奉公,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党总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1.对本级党组织及其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总支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与所属部门行政领导一起抓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2.模范执行《党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等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带头廉洁自律。

3.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党委、行政、纪委的决议、决定,对所属部门出现的不正之风、违纪案件和腐败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4.负责所属部门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对出现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及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党委、纪委报告。

5.负责建立和完善所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抓好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开展经常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

6.定期召开以党风廉政教育为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分析研究所属部门的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反映中层以上干部的问题和违纪案件及时向党委和纪委汇报。

第十二条  系部(校区)、处室行政主要领导

1.正职对本部门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与所属党总支书记一起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对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的工作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行政、纪委的决定,对本部门的行政干部工作失误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作风造成恶劣影响和违纪案件及腐败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3.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品采购、院务公开等规定,带头做好廉洁自律。

  4.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树立公仆意识,正确行使权力。

5.配合党总支抓好本部门干部职工的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对其中出现不正之风、违纪和腐败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纪委,并配合查处。

6.协助所属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根据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学院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别承担如下工作责任:

1.党办和院办负责严格控制各种会议、接待、庆典活动、执行会议审批和核算制度;院办负责礼品登记上交管理、执行通讯工具管理规定。

2.组织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以及组织干部纪律等工作。

3.人事劳资处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作。

4.计划财务处负责加强专项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业务招待费开支单列,并负责向学院职代会报告全院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和负责对全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5.教务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作好教材采购、讲义印刷和社会考试的管理。

  6.学生工作部(处)按上级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作好学生的评先、奖惩助贷等工作。

  7.招生办负责招生录取“阳光工程”。坚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投诉举报“六公开”制度。

  8.图书馆负责按规定做好图书期刊资料(包括光盘)的采购工作。

  9.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大宗劳保、办公、医药、清洁等用品的集中采购工作,严格执行物资采购规定。

10.基建处负责严格执行中央和上级有关改建、扩建、新建或购买、装修办公楼的规定,按建筑规范做好校园建设工作。

11.安全保卫处负责学生户籍的代办费管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代收代支。

12.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上述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院纪委书记根据院党委分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领导工作,落实院党委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处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应包括党风廉政法规的学习和贯彻情况,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民主生活会和民主集中制的开展情况、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应当与组织部对处级干部的考核结合起来,可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干部不能提升职务,晋升职称,评选先进,需要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院纪委、监察审计处根据本规定,对副处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的确定责任。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2.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造成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

  1.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因制度不全,管理混乱造成国家、集体资金财产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

  2.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消极对待、不办理或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提拔使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税率法规,弄虚作假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7.对配偶、子女、分管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违反本实施细则,情节较轻的,给与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与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执行。凡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在院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监察审计处和组织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能和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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