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暂行)经11月25日党委会研究通过,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考核监督体系建设,推进学院依法治校,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提高执行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问责对象是学院管理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上级问责。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处级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出现有错、无为行为的,追究处级领导班子集体责任,追究主要领导的主要责任,追究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由处级领导个人承担的事项出现有错、无为行为的,追究该领导的责任。
学院科级(含教研室主任)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较大、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细则对其问责。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校,令行禁止;
(二)有错必罚,无为必究;
(三)权责统一,过罚相当;
(四)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纪委配合学院党委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严格依法行政、依规办事,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1.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和基建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出现严重违规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3.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出现不稳定和安全责任事故;
4.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出现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
5.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招生就业、考试、保卫、保密工作职责,发生严重违规违纪及影响重大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二)责任意识淡薄,决策失误,处置失当,致使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不健全,落实有关防范措施不力。
⑴发生重大公物被盗案件(价值在10000元以上);
⑵打架斗殴,造成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⑶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一次中毒15人以上;
⑷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人身意外伤害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⑹发生其他教学设施及财产损失在30000元以上。
2.涉及本部门学科专业建设、职称评定、评优评奖、项目申报,或师生切身利益等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3.涉及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不执行院务公开相关规定的。
4.个人擅自决定涉及本部门全局的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5.在师生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逃离现场、不组织救助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拖延懈怠,产生严重后果的。
6.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三)执行不力,办事拖拉,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院整体工作部署的。
1.对应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2.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干、顶着不办的,或者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3.部门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组织纪律涣散,师生意见较大的;
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四)作风不良、行为失范、举止不端,损害领导干部形象的。
1.擅离职守,工作时间离岗办私事,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造成较大影响的;
2.工作日中因酗酒贻误工作的;
3.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4.铺张浪费、攀比享受,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以及其他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歪曲事实、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对本部门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对师生来访、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3.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4.不配合纪检监察、工会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第七条 问责处罚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一)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问责的领导干部,减发当月的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二)受到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问责的领导干部,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三)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领导干部,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四)受到引咎辞职问责的领导干部,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五)受到责令辞职问责的领导干部,扣发6个月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六)受到免职问责的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扣发1年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受到2次以上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不配合、干扰、阻碍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成立组织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担任,组员为组织部、监察审计处、人事处、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问责制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主任由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负责问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和相关投诉的受理。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一)院党委、行政的决定和主要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
(二)有关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个人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四)发生事故或群体性事件;
(五)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各种测评、考核结果及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调查。由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被问责事项进行调查。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
在调查工作中,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组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被问责事项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 作出问责决定。调查组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提出的问责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责的具体情况,由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执行。问责决定书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同时将问责情况及时告知相关举报、投诉的部门或个人。
第十七条 申诉。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学院领导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复议、复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申诉情况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并在1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有关规定对本细则所列情形已有明确责任追究、处分、处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