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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
日期: 2020-03-3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中共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西铁院纪〔2020〕1号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办法(试行)

  为加强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学院纪检监察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 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在学院纪委领导下,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督办等。

(二)双报告原则。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掌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要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保密原则。问题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线索来源及受理范围

第三条 问题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转办的问题线索;

(二)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三)学院纪委接受的来信、来电、来访的问题线索;

(四)从监督检查、审计报告、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学院各单位上报的问题线索;

(六)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问题线索受理范围。

(一)对学院党员干部、党组织违反党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违纪行为的举报;

(二)对学院党员干部、党组织、教职员工有关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四风”问题的举报;

(三)对学院教职员工、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

(四)案件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

(六)按照工作职责或相关规定,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七)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五条 问题线索的受理要求。

(一)接收来信,应及时拆封,保持信笺、信封、邮票、邮戳、地址的完整。要把信封、信笺一并装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件,还应将转办函或交办函一并装订。

(二)来电接听,要询问清楚并如实记录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重要情况和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如有必要,可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纪检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来访接待,应2人以上,接访时应要求举报人把问题讲清楚,重要情节要与来访人核实校正。接访记录应请举报人确认并签字。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其他举报。网上举报、电子邮件、传真等由信访工作人员及时下载打印,不得擅自做任何文字处理,并按来信办理;图片、视频、音频等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办理。

 

第三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六条 问题线索办理流程。

(一)上级纪委交办或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问题线索,经填写《问题线索登记表》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研究,按照上级要求提出拟办处置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呈送学院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院内接收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对照第四条(一)至(七)款所列问题线索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属于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属于问题线索的,经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问题线索登记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呈送学院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照批示意见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三)反映科级以下干部和教职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等方面的较轻微问题,经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学院分管领导批示,按照批示意见原则上交由其所属党组织或单位办理,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也可直办。

(五)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告知信访举报人已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此类信访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单独造册登记,予以备案。

(六)学院纪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对处置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转办信访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第七条 实名举报的受理与反馈。

(一)承办部门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已经受理。

(二)实名举报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实名举报必须件件有反馈。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四)实名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人应认真听取举报人的不同意见并作详细记录。反馈时举报人又提出新的举报事项的,承办人应在补充调查核实后,再次向举报人反馈,时限另行计算。

(五)确因特殊情况难以给实名举报人当面反馈的,可采取寄送反馈材料,或以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反馈,做好反馈记录。

第八条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办法:

(一)案件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1.谈话函询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确定为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问题线索处置承办表》移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按照承办意见办理,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

2.初步核实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确定为初步核实的问题线索,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学院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

3.暂存待查,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确定为暂存待查的问题线索,纪委每季度召集会议研究,根据时时掌握的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4.予以了结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

经研究确定为予以了结的问题线索,学院纪委应登记并予以销号。

(二)拟立案审查的问题线索,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和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审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立案审查必须报学院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学院纪委对问题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更新统计结果,每季度向学院主要领导汇报统计情况。

 

第四章  立卷归档与统计分析

第九条 学院纪委明确专人保管问题线索资料,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一般是一信一档;当年的信访举报登记材料,应形成台账并整理归档。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形成台账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

第十条 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

(一)对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办理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谈话记录、情况说明、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处置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对移交相关单位转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转办函、查处情况或办结报告、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纪委专职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填写信访月报表、季报表和全年度报表,及时上报上级纪委。

第十二条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难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或专题向党委汇报。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要求

第十三条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一)接受当面举报,纪委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学院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身份等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学院纪委作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问题线索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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